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5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桂梅
- 選任辯護人
- 黃耀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487號、第5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桂梅自民國壹佰零伍年伍月貳拾玖日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桂梅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已有逃亡之事實,且所涉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所定情形,而具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 年2 月29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5 年5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至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因被告入勒戒所後導致手機停話,且被告出勒戒所後,有固定工作,請求本院調取被告持用門號停話原因並函詢被告供承之工作地點等語。然查:被告既已明知其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遭起訴,卻仍未向法院陳報最新地址或聯繫方式,並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而經本院通緝,則被告手機是否因欠費而停話或在外地是否確有固定工作,均無礙於被告張桂梅前開逃亡之事實,是辯護人上開請求核與被告是否應延長羈押無涉,難認有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