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力平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9 月24日之104 年度訴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於104 年10月12日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9 月24日之104 年度訴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於104 年10月12日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