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劉希典
- 原告
- 劉文氛
- 原告
- 劉媖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兼原告
- 劉文正
- 被告
- 蔡政文
吳晶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原交訴字第2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
吳晶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原交訴字第2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