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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潘正屏簡光昌陳偉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

原告
劉希典
原告
劉文氛
原告
劉媖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兼原告
劉文正
被告
蔡政文

       吳晶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原交訴字第2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偉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