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簡薇玲
- 選任辯護人
- 黃政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誣告等案件,對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00號,中華民國108 年1 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薇玲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簡薇玲因誣告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6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200 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判決正本業於108 年1 月25日由郵務機關送達被告位在屏東縣○○市○○街00號之住處,因未獲會晤本人,而於108 年1 月30日將判決書寄存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嗣被告不服該判決而具狀於108 年1 月31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若逾期仍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