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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0號

誣告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林家聖黃柏霖王筱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簡薇玲
選任辯護人
黃政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誣告等案件,對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00號,中華民國108 年1 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薇玲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簡薇玲因誣告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6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200 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判決正本業於108 年1 月25日由郵務機關送達被告位在屏東縣○○市○○街00號之住處,因未獲會晤本人,而於108 年1 月30日將判決書寄存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嗣被告不服該判決而具狀於108 年1 月31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若逾期仍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王筱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0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