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2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潘正屏王筱維黃柏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緝字第24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宗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宗賢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9日訊問後,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3 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有本院105 年10月19日刑事報到單1 紙、訊問筆錄1 份、押票回證1 紙在卷可按。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 年1 月11日訊問被告並審酌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且業於同日由本院以105 年度訴緝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足見被告上開犯罪,事證明確。衡以被告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被告已經本院判處長期自由刑,實可認被告有逃避將來刑之執行之動機。復參諸被告前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嗣經通緝始行到案等情,有本院101 年度屏院崑刑謹緝字第202 號通緝書存卷可考,顯有逃亡之事實。是依被告經判處之刑度非輕及被告於審理期間已有逃亡之行為等節觀之,顯可合理懷疑被告有逃亡妨礙將來刑事審判及刑之執行之虞,原羈押被告之原因猶存。考量被告販賣毒品,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若僅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擔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並確保將來刑之執行,是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1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如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黃柏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24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