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11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宗益
- 選任辯護人
- 林致佑律師
- 被告
- 高慈憶
- 選任辯護人
- 黃小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4 月2 日所為106 年度原訴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6879號、第702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宗益、高慈憶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7 年2 月13日所為106 年度原訴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分別於107 年3 月1 日送達被告陳宗益本人;於107年3 月9 日送達被告高慈憶本人,並經上訴人即被告陳宗益於107 年3 月9 日提起上訴,被告高慈憶之選任辯護人黃小芬律師於107 年3 月8 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均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爰依法聲明上訴等語,而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此分別有本院判決書之送達證書、被告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被告陳宗益、高慈憶均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如逾期未為補正者,本院將依前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