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7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74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進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進誠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黃進誠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逾越牆垣竊盜罪嫌,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及勾串證人之虞,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自民國106 年4 月26日起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現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審酌被告黃進誠經訊問後,因被告本件竊盜犯行業經本院於106 年7 月6 日以犯逾越牆垣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9 月,犯罪嫌疑重大,且案發時有逃匿以躲避告訴人陳碧基追查之情形,而有逃亡之虞,亦對共犯即綽號「春仔」之人之真實身分、聯絡方式等情交待不清,本案既尚未確定,被告仍有上訴後勾串共犯之虞,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予以防免或替代,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06 年7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