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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莊鎮遠施君蓉王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43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沈聖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8847號、105 年度偵緝字第2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沈聖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3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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