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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03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簡光昌劉容妤李宗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703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秀敏
被告
洪士傑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秀敏、洪士傑2 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渠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本件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李宗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03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