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6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漢年
- 選任辯護人
- 黃暘勛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楊芝庭律師
法扶律師 鄭伊鈞律師
具 保 人 陳逸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727、5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逸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漢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經法官訊問後,准予以新臺幣5 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美濃區下九寮94號、高雄市○○區○○路0 段000 號,經具保人陳逸芳繳納保證金乙節,有本院訊問筆錄、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29 頁至第230 頁);被告嗣於107 年5 月28日本院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再經本院派警拘提亦未拘獲,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及員警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而被告陳漢年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乙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存卷可佐。另本院定107年7 月16日為訊問期日通知具保人陳逸芳督同被告到庭,被告仍未到庭,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