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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簡光昌陳盈如陳茂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6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漢年
選任辯護人
黃暘勛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芝庭律師

法扶律師  鄭伊鈞律師

具 保 人 陳逸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727、5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逸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漢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經法官訊問後,准予以新臺幣5 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高雄市美濃區下九寮94號、高雄市○○區○○路0 段000 號,經具保人陳逸芳繳納保證金乙節,有本院訊問筆錄、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29 頁至第230 頁);被告嗣於107 年5 月28日本院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再經本院派警拘提亦未拘獲,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及員警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而被告陳漢年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乙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存卷可佐。另本院定107年7 月16日為訊問期日通知具保人陳逸芳督同被告到庭,被告仍未到庭,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陳茂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6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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