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5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美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美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2295號),被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3日106 年度訴字第55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於106 年12月11日所提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