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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28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鍾佩真陳芸葶許嘉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283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啓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5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啓璋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2月25日某時許,在屏東縣內埔鄉之神農加油站內,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之106 年5 月30日死亡乙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揆諸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283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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