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28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283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啓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58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啓璋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2月25日某時許,在屏東縣內埔鄉之神農加油站內,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已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之106 年5 月30日死亡乙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揆諸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