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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7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李宗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74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進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進誠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黃進誠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逾越牆垣竊盜罪嫌,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及勾串證人之虞,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自民國106 年4 月26日起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現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審酌被告黃進誠經訊問後,因被告本件竊盜犯行業經本院於106 年7 月6 日以犯逾越牆垣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9 月,犯罪嫌疑重大,且案發時有逃匿以躲避告訴人陳碧基追查之情形,而有逃亡之虞,亦對共犯即綽號「春仔」之人之真實身分、聯絡方式等情交待不清,本案既尚未確定,被告仍有上訴後勾串共犯之虞,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予以防免或替代,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06 年7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宗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74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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