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0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703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余秀敏
- 被告
- 洪士傑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余秀敏、洪士傑2 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渠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本件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