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志威
- 選任辯護人
- 陳姿樺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趙家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威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黃志威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行,且依卷內資料,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另有證人尚待傳訊到庭,有勾串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於民國106 年5 月18日執行羈押,並自106 年8 月18日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經查:被告黃志威所涉上開犯行,有起訴書所載之各項證據可佐,是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黃志威否認犯行,復為同案被告即現任議員洪慈綪之夫,本案同案被告與證人尚未全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程序,有串供及湮滅證據之虞,仍有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
三、綜上,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且有串供、湮滅證據之虞,既無可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方式以防免,是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消滅,為保將來刑事審判之順利進行,仍有續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6 年10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