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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5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吳珈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美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美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2295號),被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3日106 年度訴字第55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於106 年12月11日所提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珈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5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