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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29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莊鎮遠王廷吳珈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29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建源
選任辯護人
徐豐明律師
被告
楊子賢
選任辯護人
謝佳蓁律師
被告
曾慈彬
選任辯護人
李榮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7011號、106 年度偵字第8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建源、楊子賢、曾慈彬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建源因涉犯刑法第30條、第330 條第1 項之加重強盜幫助加重強盜罪,及被告楊子賢、曾慈彬因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加重強盜罪,前經本院訊問後,因認:

㈠、被告王建源於本案涉犯之情節,前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以補充理由書補充被告王建源係涉犯幫助加重強盜罪,復經被告王建源於本院訊問時坦承幫助加重強盜之犯行;另被告曾慈彬、楊子賢則均坦承有加重強盜之犯行,再渠等犯行並有卷內證據可資佐證,堪認渠等上開幫助加重強盜、加重強盜之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渠等於106 年8 月15日為員警發現駕駛被告王建源幫助加重強盜而竊得、被告曾慈彬、楊子賢犯加重強盜所用之車輛而執行逮捕時,既均有駕車逃逸,嗣經員警攔捕始查獲之情;衡以被告王建源、楊子賢、曾慈彬涉犯均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之重罪,考量常人面對重刑之追訴處罰常有畏罪規避罪責之嫌,本件即均有事實足認被告3人有逃亡之虞;

㈡、又上開被告固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然:

1、被告王建源雖已就被訴幫助加重強盜部份坦承犯行;惟就被訴幫助同案被告楊子賢、曾慈彬、莊國展強盜而竊取車輛之犯罪情節,則另主張尚有與陳長生共同竊取本案車輛等情而有所爭執;且其上開所辯亦與同案被告楊子賢、曾慈彬、莊國展所陳有所未合,又此部份業經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分別請求詰問同案被告楊子賢、曾慈彬、莊國展及傳喚陳長生到庭作證,則被告王建源上開犯罪情節、程度既尚有待相關證人於審判程序中進行交互詰問以釐清之需,自可有事實認被告王建源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2、另本件被告楊子賢、曾慈彬雖坦承有加重強盜之犯行,並均指稱尚有同案被告莊國展參與,而由同案被告莊國展提供車輛,進而指示被告楊子賢駕駛車輛,被告曾慈彬佩戴頭套下車行搶等情;惟關於同案被告莊國展參與經過及相關情節,被告楊子賢與曾慈彬不僅歷次供陳不一,且彼此亦有矛盾之處,復與同案被告莊國展所陳不合,則本件各被告犯罪情節及程度為何,並非無疑;再者,其二人始終供稱係供本案犯行使用之扣案頭套經送驗後,僅驗出被告楊子賢DNA 等節,有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刑事警察局106 年10月2 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可憑,已見其二人之供述,尚有與客觀跡證不合之處,則本件下車行搶之人是否確為被告曾慈彬,亦或為被告楊子賢,尚屬有疑;且若被告楊子賢即為持槍下車行搶之人,而二人另稱被告曾慈彬不會開車,則與被告楊子賢同車之駕駛為何?共犯是否即為被告曾慈彬?又渠等指陳係同案被告莊國展提供車輛之情是否可信,均有可疑;而此部份業經檢察官、同案被告莊國展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聲請詰問楊子賢、曾慈彬;考量本案尚有待於審理程序進行交互詰問釐清各被告犯罪情節之必要,且被告楊子賢、曾慈彬與同案被告莊國展就本案犯罪情節之情互有利害關係,如任渠等在外,彼此間非無為圖有利於自身或對方之證詞,互相推諉或迴護之可能;從而,自有事實足認渠等有與他共犯或證人勾串之虞;是認被告王建源、曾慈彬、楊子賢有上開之羈押原因,復審酌渠等前開與他共犯、證人勾串之虞之羈押原因,亦非可以具保等較小手段替代,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6 年12月1 日起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並於107 年3 月1 日及同年5 月1 日、7 月1 日延長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均應自107年9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王 廷

法 官 吳珈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29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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