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4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洋禎
- 選任辯護人
- 李靜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0313 號、106 年度偵字第10314 號、107 年度偵字第1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洋禎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洋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 日訊問後,認其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法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犯罪次數眾多,衡諸常情,面臨重罪追訴常有逃亡可能,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諭知被告自107 年3 月2 日起羈押。嗣經本院訊問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裁定自107 年6 月2 日起、同年8 月2 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經查,本案業於107 年9 月6 日宣判,判決被告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 月,刑期甚重。本案雖已宣判,然尚未確定,衡情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之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因被告羈押期間將屆,本院於107 年9 月28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被告雖陳稱請求具保等語,然衡酌被告所犯之罪刑甚重,所為危害社會治安嚴重,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繼續羈押應合乎比例原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7 年10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