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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45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許嘉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1458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沈崑煇
選任辯護人
孫嘉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9244、103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崑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參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沈崑煇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與同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款、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等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7 年12月4 日起予以羈押,有本院訊問筆錄1 份、本院押票1 份在卷可稽(見107 易1458本院卷第38、41-1頁)。

二、茲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審酌卷內證據資料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因此,被告應自108 年3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鴻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458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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