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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簡光昌陳茂亭陳盈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4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洋禎
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0313 號、106 年度偵字第10314 號、107 年度偵字第1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洋禎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洋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 日訊問後,認其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同法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犯罪次數眾多,衡諸常情,面臨重罪追訴常有逃亡可能,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諭知被告自107 年3 月2 日起羈押。嗣經本院訊問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裁定自107 年6 月2 日起、同年8 月2 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經查,本案業於107 年9 月6 日宣判,判決被告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 月,刑期甚重。本案雖已宣判,然尚未確定,衡情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之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因被告羈押期間將屆,本院於107 年9 月28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被告雖陳稱請求具保等語,然衡酌被告所犯之罪刑甚重,所為危害社會治安嚴重,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繼續羈押應合乎比例原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7 年10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陳盈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4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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