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宏尉
- 選任辯護人
- 邱芬凌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10日所為107 年度訴字第298 號第一審判決(起訴及移送併案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9119號、第9120號,107 年度偵字第2435號、第2436號、第3585號、第472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廖宏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8 年4 月1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將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