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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49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陳茂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490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鴻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34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鴻儒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黃鴻儒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2 至3 行關於「明知飲用酒類即不應任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之記載,應更正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猶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及財產具有高度之危險性,竟仍置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於不顧,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0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駕車上路,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微,殊值非難,且其前已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不知警惕,再犯相同罪名之本案,顯見其法治觀念欠佳;惟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家庭經濟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維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茂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342號
    被      告  黃鴻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鴻儒於民國108年2月16日19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某卡拉
    OK內飲用啤酒後,明知飲用酒類即不應任意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竟仍於翌日(17日)凌晨0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惟隨後即在屏東縣屏東市武愛街遭警方
    攔查並施以酒測,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0毫克,
    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迭經被告黃鴻儒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得為判斷之依據。是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廖維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國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490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