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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46號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鍾佩真楊子龍張瑞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潘佳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6 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佳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潘佳宏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2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94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該判決已於109 年 6 月20 日送達被告之戶籍地,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父親潘國榮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661 頁);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09 年6 月30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茲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楊子龍

法 官 張瑞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46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