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4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潘佳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6 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佳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潘佳宏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2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94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該判決已於109 年 6 月20 日送達被告之戶籍地,由被告之同居人即其父親潘國榮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661 頁);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09 年6 月30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茲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