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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077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程士傑蕭筠蓉陳一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0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昌遠環護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家珍
選任辯護人
林致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5 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易字第10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昌遠環護營造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5 月31日為之108 年度易字第1077號第一審判決,於110 年6 月11日收受判決後,於110 年6月29日提起上訴。經核上訴狀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將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一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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