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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涂裕洪李宛臻鄭琬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鍾季宏
選任辯護人
洪仁杰律師

      陳惠美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8 月19日所為108 年度訴字第45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1874、998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季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鍾季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8 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108年8 月26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提出具體上訴理由,此有本院判決書之送達證書、被告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前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李宛臻

法 官 鄭琬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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