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建龍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7 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9 年度原訴字第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建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7 月28日為之109 年度原訴字第46號第一審判決,於110 年8 月6 日收受判決後,於110 年8 月23日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將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