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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9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王以齊粘凱庭沈婷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4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健昌
選任辯護人
陳秉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4513號、4855號、第6322號、第7642號、第7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健昌等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健昌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嫌疑重大,且有綽號「鄭杰」、「蘋果嘉爾」、「85」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多名共犯均未到案,而有勾串證人之虞。又未查獲之人可能隨時再與被告合作犯案,且被告自承其洗車場生意不佳,有經濟上之需求,有再犯動機,有事實足認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被害人數眾多,已查獲詐騙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329 萬元,對社會危害重大,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及同法第101 條第1 項第7 款等規定,自民國109 年9月4 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9 年12月4 日及110 年2 月4 日起延長羈押。

二、現羈押期間即將屆至而全案判決尚未確定,經本院於110 年3 月29日訊問被告意見後,被告坦承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願以7 、8 萬元交保,並請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與延長羈押一併審酌。本案雖已於110 年1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已於110 年2 月22日宣判;然檢察官及被告均於判決後已提起上訴,而本案詐欺集團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仍尚未查獲,其就自己之案件雖已無勾串共犯之必要;惟被告經濟情況並未改善,且犯罪所得不法利益甚豐,是被告仍有與其他在逃共犯再為相同犯罪之動機與可能性。又本案被害人數眾多,詐騙金額甚鉅,對社會危害重大,故被告非予羈押,難以防止再犯,並有確保將來執行之必要性。是前述羈押原因迄今仍未消滅,不能以具保、責付或其他方式替代,而有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10 年4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粘凱庭

法 官 沈婷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94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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