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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96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簡光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1966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于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7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于婕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吳于婕之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關「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4日」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於酒後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數值之情形下,仍貿然駕車上路,嗣自撞電線桿而肇事,顯然漠視其自身及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衡酌被告本次為酒駕初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佐,素行尚佳,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7352號
    被      告  吳于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于婕於民國109年6月15日0時至1時許,在屏東縣屏東市某
    處,飲用啤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竟仍於同日5時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
    犯意,駕駛車牌號AMR-1013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7
    時7分許,行經屏東縣內埔鄉金陵路與東川路口,因酒後反
    應及控制方向之能力變差反應不及,自撞電線桿,經警到場
    處理並將吳于婕送醫後,並於同日測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
    度為113.4mg/dl(換算百分比為百分之0.1134),始查悉上
    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于婕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警員偵查報告、立人醫事檢驗所檢驗報告單、屏東縣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㈡各1份、現場照片15張在卷足稽,足徵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檢察官  陳  盈  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暉  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966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