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9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4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健昌
- 選任辯護人
- 陳秉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4513號、4855號、第6322號、第7642號、第7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健昌等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健昌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嫌疑重大,且有綽號「鄭杰」、「蘋果嘉爾」、「85」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多名共犯均未到案,而有勾串證人之虞。又未查獲之人可能隨時再與被告合作犯案,且被告自承其洗車場生意不佳,有經濟上之需求,有再犯動機,有事實足認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被害人數眾多,已查獲詐騙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329 萬元,對社會危害重大,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及同法第101 條第1 項第7 款等規定,自民國109 年9月4 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9 年12月4 日及110 年2 月4 日起延長羈押。
二、現羈押期間即將屆至而全案判決尚未確定,經本院於110 年3 月29日訊問被告意見後,被告坦承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願以7 、8 萬元交保,並請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與延長羈押一併審酌。本案雖已於110 年1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已於110 年2 月22日宣判;然檢察官及被告均於判決後已提起上訴,而本案詐欺集團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仍尚未查獲,其就自己之案件雖已無勾串共犯之必要;惟被告經濟情況並未改善,且犯罪所得不法利益甚豐,是被告仍有與其他在逃共犯再為相同犯罪之動機與可能性。又本案被害人數眾多,詐騙金額甚鉅,對社會危害重大,故被告非予羈押,難以防止再犯,並有確保將來執行之必要性。是前述羈押原因迄今仍未消滅,不能以具保、責付或其他方式替代,而有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10 年4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