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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4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簡光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48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黃弘政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09 年度毒偵字1762號、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3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狀之記載。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毒偵字1762號),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勒字第18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經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勒戒所綜合判斷「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182 號裁定令聲明異議人「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 年」確定在案,嗣聲明異議人於110 年2月24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強制戒治,且上開強制戒治確定裁定未經重新審理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等情,有該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係依確定裁定內容為之,無違法或不當。聲明異議人以應適用修正後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為由聲明異議,經核實係對法院所為確定裁定不服,揆諸上開說明,不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非本件得予審酌。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48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