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9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林鈴淑沈婷勻程耀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1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秋茂
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秋茂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拾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秋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9日訊問後,認被告陳秋茂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串證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秋茂均有曾因案遭通緝之前案紀錄,亦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陳秋茂有逃亡之虞,是被告陳秋茂具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且被告陳秋茂均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自110 年3 月19日起執行羈押、110 年6 月19日、110 年8 月19日各延長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 月,以延長1 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 次為限,第三審以1 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5 項定有明文。

三、茲因被告陳秋茂之羈押期間將於110 年10月19日屆滿,經本院於110 年10月14日訊問被告陳秋茂,並審酌被告坦承起訴書所載全部犯行,並經本院於110 年8 月19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在案,認被告陳秋茂涉有上開犯罪之罪嫌仍屬重大,復酌被告陳秋茂所涉犯者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諸常人遇重刑之審判或執行,常有畏罪逃亡或棄保之高度可能,遑論被告陳秋茂自83年、84年至107 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有多次通緝紀錄。從而,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陳秋茂有因本案而逃亡之虞,堪認被告陳秋茂仍具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復考量被告陳秋茂販賣第二級毒品,危害社會治安甚鉅,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陳秋茂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若僅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祛除前開逃亡之疑慮,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是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仍認被告陳秋茂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繼續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程耀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1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