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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62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涂裕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1622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戴富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1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戴富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戴富忠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應增列「蒐證照片1 張」為證據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值之情形下,仍貿然騎車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考量被告本次為酒駕初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未肇事傷人之情節、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簡易庭 法 官 涂裕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161號
    被      告  戴富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戴富忠於民國110 年9 月8 日17時40分許起,在屏東縣佳冬
    鄉中山路石光見菜市場飲用啤酒後,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8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38分許,行經屏東縣佳
    冬鄉中正路段時,因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經警測
    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戴富忠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
    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黃彥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國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622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