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1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秋茂
- 公設辯護人
- 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秋茂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拾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秋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9日訊問後,認被告陳秋茂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串證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秋茂均有曾因案遭通緝之前案紀錄,亦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陳秋茂有逃亡之虞,是被告陳秋茂具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且被告陳秋茂均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自110 年3 月19日起執行羈押、110 年6 月19日、110 年8 月19日各延長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 月,以延長1 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 次為限,第三審以1 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5 項定有明文。
三、茲因被告陳秋茂之羈押期間將於110 年10月19日屆滿,經本院於110 年10月14日訊問被告陳秋茂,並審酌被告坦承起訴書所載全部犯行,並經本院於110 年8 月19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在案,認被告陳秋茂涉有上開犯罪之罪嫌仍屬重大,復酌被告陳秋茂所涉犯者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諸常人遇重刑之審判或執行,常有畏罪逃亡或棄保之高度可能,遑論被告陳秋茂自83年、84年至107 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有多次通緝紀錄。從而,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陳秋茂有因本案而逃亡之虞,堪認被告陳秋茂仍具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復考量被告陳秋茂販賣第二級毒品,危害社會治安甚鉅,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陳秋茂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若僅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祛除前開逃亡之疑慮,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是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仍認被告陳秋茂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繼續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