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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黃柏霖楊子龍林敬超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志忠
選任辯護人
陳韋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1年9月29日上午9時30分於刑事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楊子龍

法 官 林敬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靜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2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