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2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志忠
- 選任辯護人
- 陳韋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1年9月29日上午9時30分於刑事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192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1年9月29日上午9時30分於刑事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