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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0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莊鎮遠曾思薇吳昭億

上訴人
即被告
曾子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所為111年度金訴字第1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子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曾子瑋(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該判決於112年1月5日經本院囑託監所長官送達被告,由被告本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39頁);被告不服該判決而於112年1月17日向監所長官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於112年1月19日收受,有收文章可憑),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法自有未合。茲依前揭規定,限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吳昭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6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