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370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政南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112年度聲戒字第4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政南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法務部○○○○○○○○民國112年10月3日高戒所衛字第11210007020號函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評估標準紀錄表記載,被告吳政南在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項目得分32分,在臨床評估項目得分28分,在社會穩定度項目得分5分,上開評分之總分合計為65分(靜態因子共計57分,動態因子共計8分)。而依法務部與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共同修正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分標準評分說明手冊」所定判定原則,得分在60分以上者,即可判定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茲被告之得分為65分,已逾60分,足認其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依前揭說明,本院認為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