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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煙毒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公訴人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被告
甲○○
右 二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煙毒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 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書記官 丁廣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於民國 89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煙毒,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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