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 公訴人
-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被告
- 甲○○
- 右 二 人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煙毒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右列被告等因煙毒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