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主文
辛○○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伍年。又商業負責人,共同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定存單參拾壹張、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九所示偽造之人頭戶印章、印文肆拾貳枚,及偽造之「遠倉公司」董事長王令麟、總經理廖尚文及財務主管蔡順科等人之印章共參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扣案之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定存單參拾壹張、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九所示偽造之人頭戶印章、印文肆拾貳枚,及偽造之「遠倉公司」董事長王令麟、總經理廖尚文及財務主管蔡順科等人之印章參枚,均沒收。
壬○○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及其他利益,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庚○○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又主辦會計人員,共同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定存單參拾壹張、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九所示偽造之人頭戶印章、印文肆拾貳枚,及偽造之「遠倉公司」董事長王令麟、總經理廖尚文及財務主管蔡順科等人之印章參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扣案之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定存單參拾壹張、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九所示偽造之人頭戶印章、印文肆拾貳枚,及偽造之「遠倉公司」董事長王令麟、總經理廖尚文及財務主管蔡順科等人之印章參枚,均沒收。
乙○○經辦會計事務人員,共同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扣案之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定存單參拾壹張、如附表一、二、三、
四、五、六、七、九所示偽造之人頭戶印章、印文肆拾貳枚,及偽造之「遠倉公司」董事長王令麟、總經理廖尚文及財務主管蔡順科等人之印章參枚,均沒收。
丁○○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及利益,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癸○○經辦會計事務人員,共同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定存單參拾壹張、如附表一、二、三、四、
五、六、七、九所示偽造之人頭戶印章、印文肆拾貳枚,及偽造之「遠倉公司」董事長王令麟、總經理廖尚文及財務主管蔡順科等人之印章參枚,均沒收。
己○○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及利益,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如附表
二、三、四所示之定存單參拾壹張、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九所示偽造之人頭戶印章、印文肆拾貳枚,及偽造之「遠倉公司」董事長王令麟、總經理廖尚文及財務主管蔡順科等人之印章參枚,均沒收。
丙○○主辦會計事務人員,共同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戊○○經辦會計事務人員,共同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
甲○○經辦會計事務人員,共同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