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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八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夏金郎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八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被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甲○○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錦芬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中華 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夏金郎

                    書記官 謝博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八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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