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八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右 一 人
- 選任辯護人 林錦芬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中華 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八號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中華 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