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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三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莊鎮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三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陳炳彰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莊鎮遠

  書記官  魏慧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三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