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三二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三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煙毒等案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
理由
一、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三年十月間某日起,至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止,連續在屏東縣枋寮鄉○○村○○路二二七巷三號自宅等地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被告自承不諱,而被告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經警採尿後送屏東縣衛生局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局屏縣衛檢六字第840203號煙毒及麻醉藥品類委託檢驗結果通知書附卷為憑,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二、爰依毒品危害防制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