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三二號

煙毒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包梅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三二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煙毒等案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

理由

一、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三年十月間某日起,至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止,連續在屏東縣枋寮鄉○○村○○路二二七巷三號自宅等地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被告自承不諱,而被告於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經警採尿後送屏東縣衛生局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局屏縣衛檢六字第840203號煙毒及麻醉藥品類委託檢驗結果通知書附卷為憑,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二、爰依毒品危害防制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蔡進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三二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煙毒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