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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黃國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邃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法 官 黃國永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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