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一八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一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一八號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