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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九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楊萬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九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二三號),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呂坤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九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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