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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潘正屏包梅真林世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一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林世民

                       書記官 薛慧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三一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