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О三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О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一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三號、第二○七三號),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О三號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一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三號、第二○七三號),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