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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О三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О三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三○一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三號、第二○七三號),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О三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