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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七號

違反區域計劃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黃國永余德正蘇碧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七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男 五

        甲○○ 男 五

        乙○○ 男 四

        丁○○ 男 四

        己○○ 男 三

        戊○○ 男 三

右上訴人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九○號中華民國九

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七四七號、九十三年度偵字

三七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六人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丙○○、乙○○、丁○○、甲○○四人以其土地租予他人時,有告訴對方不可以違法使用,事後對方違法使用,伊等實無法掌控,並無犯罪意思等語,提起上訴。被告戊○○、己○○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撤銷原判決,改判較輕之刑度等語。

三、經查:屏東縣政府將令恢復土地原狀之行政處分送達予被告丙○○、乙○○、丁○○、甲○○時,其等即負有恢復土地原狀之義務,未於期限之內恢復土地原狀者,即應受到刑事處罰,此與其是否得掌控承租人違法使用土地一事,並不相涉,是被告丙○○、乙○○、丁○○、甲○○四人辯稱:無從掌控承租人之違法使用土地,並不構成犯罪云云,委無可取。另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其法定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原審斟酌被告戊○○、己○○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僅分別量處拘役五十日,顯無過重之情形。本件被告六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余德正

法 官 蘇碧珠

書記官 林鴻仁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七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區域計劃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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