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6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65號
- 公訴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參酌其供述及卷證資料,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6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5月31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8 月3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