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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67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凃春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67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吳澄潔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凃春生

                書記官 唐淑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67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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